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4执219号

张贤申请执行白世和、烟正花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X,白XX,烟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安塞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张X,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初级中学教师,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政府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白XX,男,生于1970年6月25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统计局职工,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村。被执行人烟XX,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党校职工,住安塞县真武洞镇马家沟村。申请执行人张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程中,依法确定由

审判员刘增兵、

审判员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

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白XX、烟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XX、烟XX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X称与被执行人白XX、烟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X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白XX、烟XX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