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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35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将案件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5)正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