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郭碎超。被执行人朱新民。被执行人丽水市钧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钟石华。申请执行人郭碎超与被执行人朱新民、丽水市钧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3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碎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17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陈彦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