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675号原告陶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柴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