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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189号

陈化云与张守洪、沈言彬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化云,张守洪,沈言彬,赵吕布,施博文,孙建林,谢全好,陈迪武,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化云。

委托代理人:屈指,泗洪县四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洪涛,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洪。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言彬。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吕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博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全好。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迪武。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长江西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群,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鲁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化云因与被上诉人张守洪、沈言彬、赵吕布、施博文、孙建林、谢全好、陈迪武、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化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屈指、洪涛,被上诉人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群、张鲁鹏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守洪、沈言彬、赵吕布、施博文、孙建林、谢全好、陈迪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发回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田佰旺

代理

审判员  朱晨曦

代理

审判员  史春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