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化云。
委托代理人:屈指,泗洪县四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洪涛,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守洪。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言彬。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吕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博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全好。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迪武。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长江西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群,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鲁鹏,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化云因与被上诉人张守洪、沈言彬、赵吕布、施博文、孙建林、谢全好、陈迪武、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化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屈指、洪涛,被上诉人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群、张鲁鹏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守洪、沈言彬、赵吕布、施博文、孙建林、谢全好、陈迪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发回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田佰旺
代理
审判员 朱晨曦
代理
审判员 史春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