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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52号

徐国椿与杨玲通、李晓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国椿,杨玲通,李晓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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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国椿,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杨玲通,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晓钰,女,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椿与被执行人杨玲通、李晓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晓钰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经查,未发现杨玲通、李晓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国椿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杨玲通、李晓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曦

审 判 员  刘瑞方

代理

审判员  蔡庆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