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315号原告陈金泉。委托代理人王国柱,如皋市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华。委托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泉与被告张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陈金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玉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刘小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