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3315号

陈金泉与张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陈金泉,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315号原告陈金泉。委托代理人王国柱,如皋市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华。委托代理人王烨,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泉与被告张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陈金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玉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刘小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