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00458号

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潇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潇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00458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182号。法定代表人吴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华、张红亮,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潇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祝店村村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潇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闰华,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潇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7日,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潇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经审查,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潇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潇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毅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潇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文珍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