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440号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鹿路1号(友通商业广场)102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芸芸,该公司员工。被告相道超。被告李燕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相道超、李燕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青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