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922号被执行人李刚,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铭
审判员 姜 磊
审判员 谢长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跃民 搜索“”
李刚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922号被执行人李刚,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铭
审判员 姜 磊
审判员 谢长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跃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