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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执922号

李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922号被执行人李刚,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永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铭

审判员 姜 磊

审判员 谢长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岳跃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