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33-3号

刘欢堂与赵治国、张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欢堂,赵治国,张四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33-3号原告刘欢堂,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先军,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新苹,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治国,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被告张四香,女,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堂诉被告赵治国、张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欢堂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3021元,由原告刘欢堂承担。

审 判 长  邓 辉

审 判 员  胡德意

人民陪审员  冯燕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