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执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齐立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