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督499号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
负责人:赵贵丰,行长。
被
申请人:杨海军,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撤回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183.33元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家支行负担。
审判员 吴明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