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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行初171号

袁变玲与泾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变玲,泾阳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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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行初171号原告袁变玲。委托代理人魏亚利。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渭,该县县长。袁变玲诉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该案后,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该案后,原告袁变玲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变玲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变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袁变玲。

审 判 长  黄智慧

审 判 员  范文婷

代理

审判员  侯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豆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