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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595-1号

史衍其与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衍其,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95-1号申请执行人史衍其,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杰地址:鄄城县本院在执行史衍其申请执行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恒信支行有存款11489元(账号:917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恒信支行存款11489元(账号:917xxxxxxxxx)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xxxxxxxxx,行号:313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春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