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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民初527号

蓝海鸣、王海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蓝海鸣,王海云,蓝鑫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民初527号云和县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云和县浮云街道水境佳苑9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凌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杏英。

被告:蓝海鸣。

被告:王海云。

被告:蓝鑫玉。

原告云和县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海鸣、王海云、蓝鑫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判。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海鸣、王海云、蓝鑫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蓝海鸣、王海云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蓝海鸣签订合同号为云隆贷2015保借字第000137号《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蓝海鸣以开农家乐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并约定被告蓝鑫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王海云向原告出具了《共同债务确认书》,确认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合同签订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将100000元借款金额划转给被告蓝海鸣指定的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内(账号为62×××10)。借款后,被告归还了2016年1月21日之前的利息,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2016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尚未归还。原告经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蓝海鸣、王海云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息)71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时止);2、被告蓝鑫玉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蓝海鸣、王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云和县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息)从2016年1月22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时止】;

二、被告蓝鑫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被告蓝海鸣、王海云、蓝鑫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廖月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席淑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字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