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楚某某,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执行楚某某与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给付了20000元,申请执行人楚某某已领取,目前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楚某某请求延缓执行,同意本案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双方当事人如不能按协商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政文
审判员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