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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36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369号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新大街160号,联系方式1383183****。

法定代表人:王凤岭。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吉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1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4609.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514609.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