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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455号

陈秀兰、逄桂廷等与周增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秀兰,逄桂廷,逄璐萌,周增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兰。申请执行人逄桂廷。申请执行人逄璐萌。被执行人周增会。申请执行人陈秀兰、逄桂廷、逄璐萌与被执行人周增会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诸刑初字第28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王泽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