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338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告刘某,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庆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