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占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肃州区人社局),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3号。再审申请人宋占平因诉肃州区人社局仲裁决定一案,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和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行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宋占平申请再审称,2013年11月,被申请人因赵生智与甘肃建设投资集团三建公司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后作出肃劳仲决字[2012]139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内容不实。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系行政行为,且侵犯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为被告适格。请求撤销原二审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书。
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再申请申请人宋占平不服酒泉市肃州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肃劳仲决字[2012]139号仲裁裁决书,以被申请人肃州区人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其诉请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结果正确。综上,宋占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宋占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金瑞
代理
审判员 徐文娟
代理
审判员 任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朵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