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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915号

刘冰新与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冰新,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冰新,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乔稳,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代为上诉,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产业集聚区华山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贺银朋,总经理。

上诉人刘冰新因与被上诉人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1民初78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冰新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已经进行实体审查,再驳回起诉错误。2.本案系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浚县法院具有管辖权,不能以应先向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驳回起诉。3.浚县法院的做法实际是变相移送,违反程序不可移转的规定。4.上诉人已经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5.上诉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朝阳区法院和浚县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是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还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朝阳区法院裁定移送浚县人民法院,而非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该裁定书是生效裁定,根据裁定书,浚县法院必须管辖。6.本案中劳动者受到不公正待遇,朝阳法院将本来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浚县法院,浚县法院又将有管辖权的案件驳回起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不应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本案用人单位为捷恩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产业集聚区华山路西段路北,上诉人依法其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未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原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