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行申260号

熊朝章与开县教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朝章,重庆市开县教育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2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朝章,男,194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县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开县新城市政广场。法定代表人刘兆平,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朝章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2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朝章申请再审称,1958年3月,熊朝章任临东公社凉水大队民办教师,1960年任临东毛垭村校公办教师,下期任临东中心校代课教师,同年9月转为公办教师。1961年3月,熊朝章被调到临东公社泰山村校任教,直到1962年上期,被临东公社小学校长陈仲南通知回家生产。熊朝章被通知回家的原因是其岳父易德森被错划政治身份而受到株连。1985年易德森已被政府平反并恢复党籍,因此,熊朝章受株连而被开除公职应按照中央组织部(79)组通字33号《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和中组发(1980)7号《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恢复公办教师身份,并按照退休教师予以处理。

一、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迳行裁定驳回熊朝章起诉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熊朝章所诉重庆市开县教育委员会落实公办教师身份并按退休教师予以处理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范畴,该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熊朝章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熊朝章再审提出一、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一、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迳行裁定驳回熊朝章起诉,其程序符合法律之规定。综上,熊朝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熊朝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邬继荣

代理

审判员  王 乐

代理

审判员  王 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