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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3329号

范珊珊与金永林、金梦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珊珊,金永林,金梦园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3329号

原告:范珊珊。

被告:金永林。

被告:金梦园。本院受理原告范珊珊与被告金永林、金梦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连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雯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