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3329号
原告:范珊珊。
被告:金永林。
被告:金梦园。本院受理原告范珊珊与被告金永林、金梦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连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雯霆 来源:百度“”
范珊珊与金永林、金梦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3329号
原告:范珊珊。
被告:金永林。
被告:金梦园。本院受理原告范珊珊与被告金永林、金梦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连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雯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