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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3执187号

沈小才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小才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187号被执行人沈小才,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贵州省镇宁县人,农民,住安顺市镇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沈小才追缴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沈小才应缴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小才现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