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187号被执行人沈小才,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贵州省镇宁县人,农民,住安顺市镇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沈小才追缴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沈小才应缴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小才现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