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刑更179号

付喜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179号罪犯付喜军,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6日作出(1999)七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喜军犯故意杀人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404.21元。付喜军服判,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6日作出(2000)黑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9年4月9日交付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2002)黑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5)黑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牡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七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付喜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喜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有效奖分197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63分。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赔偿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付喜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的犯罪事实、改造表现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喜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