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3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范俊霞。
被执行人:彭天福。
被执行人:彭天富。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范俊霞、彭天福、彭天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俊霞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34672.81元及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被执行人彭天福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彭天富对上述债务在100000元内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将本案案件受理费1496.5元一并纳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俊霞、彭天福、彭天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范俊霞、彭天福、彭天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4月1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范俊霞、彭天福、彭天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灵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