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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执1号

刘桂香申请张立龙其他案由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香,张立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1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香,女,汉族,46岁。

被执行人:张立龙,男,汉族,38岁。申请执行人刘桂香与被执行人张立龙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张立龙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桂香借款2,600.00元,如不按期偿还,应给付原告刘桂香2,8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张立龙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桂香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立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立龙,名下无存款、房屋、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办案人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桂香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立龙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桂香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初艳忠

代理

审判员  郑佳君

代理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