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5执82号申请执行人牛xx,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xxx区xx东路xx胡同工同*****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xxx区xx东路富民胡同工同*****号。被执行人徐xx,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服刑。申请执行人牛xx、王xx与被执行人徐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黑0505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xx、王xx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xx给付赔偿款499407.61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徐玉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505执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晓巍
审判员 孙胜山
审判员 侯庆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