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2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龙与被执行人曹久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院作出(2015)枣民二商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新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久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久会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院作出的(2015)枣民二商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全国
审判员 谢 涛
审判员 李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凡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