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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刑初264号

李延福、刘银祥等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李延福,刘银祥,韩希凤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延福,农民。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武希刚,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银祥,农民。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韩希凤,农民。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3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延福、刘银祥、韩希凤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凡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延福及其辩护人武希刚、被告人刘银祥、韩希凤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三被告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李延福、刘银祥、韩希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董凤丽

审 判 员  王伟霞

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秀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