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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1427号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427号

原告:李某。

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