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427号
原告:李某。
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427号
原告:李某。
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