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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590号

李继成与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继成,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李继成,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国。

法定代表人:陈琳,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陈琳,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继成与被执行人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20000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138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兆明

审判员  张晓根

审判员  汪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