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21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被告:王某、田某、王某、闫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和被告王某、田某、王某、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崔保山
审 判 员 王敬诗
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婧文 来源:百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王某、田某、王某、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21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被告:王某、田某、王某、闫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和被告王某、田某、王某、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崔保山
审 判 员 王敬诗
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