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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21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王某、田某、王某、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王某,田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21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被告:王某、田某、王某、闫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和被告王某、田某、王某、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崔保山

审 判 员  王敬诗

人民陪审员  刘建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