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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托执字第148号

刘利军与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利军,范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托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军(又名刘丽俊),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范龙,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利军与被执行人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托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范龙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二军

审判员  巴俊叶

审判员  云继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万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