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王甲,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建美,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执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冀0984行审89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字(2015)A7-2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美银行存款770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建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