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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140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与高小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高小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14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圣姑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赵风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浩,该公司黄城营业部主任。

被告:高小普,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与被告高小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