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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257号

XX与张东斌、李三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张东斌,李三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三巧,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张东斌、李三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存款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执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