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250号
原告:王春美,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张吉喜,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美诉被告张吉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美撤回对被告张吉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春美承担。
审 判 长 李长顺
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
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