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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250号

王春美与张吉喜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春美,张吉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250号

原告:王春美,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张吉喜,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美诉被告张吉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美撤回对被告张吉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春美承担。

审 判 长  李长顺

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

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