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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78号

李素清申请执行程宝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素清,程宝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8号申请人李素清,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程宝仙,女,汉族,村民。李素清申请执行程宝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程宝仙应归还李素清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550元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7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许永涛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代理

审判员  吕中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