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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2000号

张丽萍与蔡亚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萍,蔡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蔡亚文,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与被执行人蔡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676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蔡亚文返还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亚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蔡亚文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6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发现被执行人蔡亚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蔡亚文所应返还的借款四万元、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

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

审判员  胡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纪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