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蔡亚文,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与被执行人蔡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676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蔡亚文返还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蔡亚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蔡亚文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6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发现被执行人蔡亚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蔡亚文所应返还的借款四万元、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
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
审判员 胡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纪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