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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164号

李小龙与刘彦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龙,刘彦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东村大李庄。被执行人刘彦辰,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立新巷。本院在执行李小龙与刘彦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胡 喆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