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2046号罪犯吴绍伟。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铁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绍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5月26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吴绍伟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吴绍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完毕,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绍伟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吴绍伟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吴绍伟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类判决至今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罪犯吴绍伟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完毕,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绍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2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杨道骏
审判员 朱其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