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民初2707号

张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孙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2707号原告张某,略。

委托代理人:张旭。被告孙某甲,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