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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736号

张登让与张金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登让,张金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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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内0425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张登让,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张金学,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张登让申请执行张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阿拉坦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