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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325号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爱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爱爱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325号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邢爱爱,女,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南大桥65号1户,身份证号152622195701110188。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邢爱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福

审判员 刘锦瑞

审判员 麦拉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