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王静贤,个体户,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孟庆亮,司机,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陈宏军,现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贤与被执行人孟庆亮、陈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6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