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保69号申请执行人柏秋生,男。被执行人唐三元,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唐三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唐三元共有存栏牲猪78头,本院清点数目后,交由被执行人唐三元经营管理,未经本院准许,被执行人唐三元不得擅自处分查封的牲猪。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彦亮
审 判 员 冯华斌
代理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伍丽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