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1执保69号

柏秋生与唐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柏秋生,唐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保69号申请执行人柏秋生,男。被执行人唐三元,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唐三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唐三元共有存栏牲猪78头,本院清点数目后,交由被执行人唐三元经营管理,未经本院准许,被执行人唐三元不得擅自处分查封的牲猪。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彦亮

审 判 员  冯华斌

代理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伍丽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