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267号被执行人田辉,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辉未按期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4日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顺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 辉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蔡剑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