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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267号

田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267号被执行人田辉,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顺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田辉未按期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4日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顺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 辉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蔡剑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