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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797号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贺行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79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史国建,局长。被执行人贺行兵。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慈卫医罚〔2015〕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浙0282行审211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浙慈卫医罚〔2015〕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行兵应缴纳罚没款10140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7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戎  安  达执行员 邬  贞  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戚海燕(代) 来自